京通快速路司机逃逸撞7车获刑11年 定性刑事案
编辑:驾驶网 来源:法制晚报 2010-04-01 👁4013
撞车逃逸,赵海蒙竟又连撞7车,并造成一人死亡,使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变成刑事案件。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海蒙有期徒刑11年。 赵海蒙是一名打工者。2009年7月7日下午,他瞒着老板,开着老板的一辆福田中型客车,准备去天津散心。赵海蒙驾车行至朝阳区京通快速路高碑店铁路桥桥东时,撞上一辆中型客车。其实,这只是一起很普通的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赵海蒙讲“其实我在车里都没什么震动的感觉”。但赵海蒙由于害怕连车都没下,直接驾车逃逸。 在逃逸过程中,赵海蒙的车先后撞上一辆现代轿车、一辆五菱轿车、一辆黄海大客车和一辆捷达轿车。但赵海蒙仍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逃跑。17点15分,赵海蒙驾车又撞上一辆海马轿车,接着撞上骑自行车的邬先生,后又撞上一辆奥迪轿车。事故造成多车损坏,骑车人邬先生当场死亡,被撞车内的2人受伤,后赵海蒙弃车逃逸。经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1万余元。 2009年7月11日,赵海蒙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海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午,朝阳法院经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海蒙有期徒刑11年。 法官说法 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 判决后,承办此案的朝阳法院法官尹中波表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态度。 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而在本案中,从撞上中型客车后,赵海蒙已经置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从法理上说,叫做间接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量刑的。因此,法官结合案情判处赵海蒙有期徒刑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