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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与锚泊作业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9-03-09    👁7944  

 

 

1、选择锚地的一般要求

通常游艇都在港口锚地或江河入口处的锚地下锚。由于锚地范围和条件限制,需要根据本艇具体情况和当时周围客观条件,认真研究海图、航路指南等航行资料以及气象预报,选择安全的抛锚地点。

1).水深

在无浪涌侵入、遮蔽良好的锚地,所选锚地的水深应能保证在低潮时仍然具备20%吃水的富余水深:在有风浪或涌浪侵入的开敞锚地,为预防游艇在摇摆、垂荡时出现的游艇墩底现象,应能保证低潮时的水深大于1.5倍吃水再加上3(2)的最大波高;深水区域抛锚时,锚地最大水深不得超过一舷锚链总长的4(1),否则将会影响锚的抓力。

2).底质  

锚抓力与底质关系密切,软硬适度的沙底抓力较好,泥沙底次之,硬质泥底较差,石底不宜锚泊。锚地的海底地形以平坦为好,若坡度较陡(等深线较密)则影响锚的抓力,容易出现走锚。

3).水流

流向宜相对稳定,流速以较缓为好。

4).有足够回旋余地

回旋余地应根据底质、锚泊时间的长短、附近有无障碍物、气象、海况等情况来综合分析确定。开阔水域锚地和港内锚地水域条件不同,在港内锚地,由于船舶密集,水域有限,一般情况下锚泊所需水域可估算如下:

单锚泊时取回旋半径为:艇长+需要(或允许)出链的长度

八字锚泊时取回旋半径为:艇长+0.6×需要(或允许)出链的长度

5).避风条件

根据当地的气象预报和所处海区盛行的季节风,所选锚地应避免受强风的袭击,靠上风水域一侧为原则(避风水域内)。若为避台锚泊,最好选择环抱式的避风港湾锚地,或者周围有高山、岛屿为屏障的水域来作锚地。

6).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

许多港口都建立了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应尽可能选择(VTS)监控下的锚地。VTS可对锚泊船锚位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走锚。

7).其它方面    

所选锚地附近还应远离航道或水道等船舶交通较密集地区,还应是无海底电缆等水中障碍物的水域,水流宜缓且方向稳定。

2、锚泊作业

当游艇按减速要求想锚地接近,并尽可能使用雷达随时预测到达预定抛锚点的距离,据以及时调整艇速。当距抛锚点尚有一倍艇长时,将艇机换为微退,使艇首正处于抛锚点时,正好使艇速也消耗殆尽并有微小退势时,同时将锚抛出。当倒车刚一开始使艇微微有点退势迅即停车,利用艇极慢的退势,分多次少量出链(或绳)至预定长度。

3、 走锚判断及应急措施

1).走锚的判断

锚泊船引起走锚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锚泊力不足和偏荡。导致锚泊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出链太短、底质较差、锚链绞缠、强风急流突起等。一旦锚链张力超过锚泊力,锚就有可能被拖动、自转乃至翻转出土,从而失去正常锚泊力,这种现象就被称为走锚。游艇走锚如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往往会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严重事故。驾驶人员在值锚更时,应该把及时发现走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判断锚泊船是否走锚的方法主要有:

(1)利用各种定位方法勤测船位

利用陆标、雷达、GPS定位,经常核查船位以便及早发现走锚。    

(2)连续观察偏荡情况

强风中的锚泊艇,如来回偏荡持续不断,则说明锚泊力能抵御外力及偏荡的影响,艇未走锚。如偏荡运动停,上,而变为仅以抛锚舷受风状态,则判定艇已走锚。这是大风中判断走锚的最及时的方法。

(3)观测:岸上串视标判断法

在强流中,我们应重点观测游艇正横附近的串视标的方位变化来判断是否走锚。但在强风中应注意游艇走锚时往往是以接近正横状态受风漂移,所以应重点观测艇首、尾方向上的串视标以判断是否走锚。

(4)根据本艇与他船相对位置变化来判断走锚

注意观察周围锚泊船与本艇的相对距离,如距离变大或缩小明显,且他船并未起锚航行,则必有一艇走锚。如本艇在他船上风流一侧且两艇间距缩小,则可判定本艇走锚;反之,则为他船走锚。

(5)观察锚链情况

正常锚泊时,锚链带有周期性松紧、升降现象。若表现为持续拉紧状态或突然松动的现象,则有可能走锚。此时,若用手按住锚链能感到锚链间歇忆的急剧抖动。

2).应急措施    

一旦发现走锚,值班驾驶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应立即加抛另一首锚并使之受力,这是首要措施,同时紧急备车。

(2)在查明用车无妨碍时,可用车抵抗外力以减轻锚链受力,防止游艇继续走锚。

(3)按国际信号规则规定,及时悬挂并鸣放“Y”信号,并用VHF,等通信手段警告附近他船。 

(4)如开车后仍不能阻止走锚,则应果断决策,离艇上岸。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上)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种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6.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4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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