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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9-06-02    👁8270  

第三节 拘 役

 

  第三十七条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三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 以观后效。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裁判文书3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6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五条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六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七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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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罚 金

 

  第四十八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宪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注)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5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8篇 裁判文书98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案例38篇 裁判文书16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五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五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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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五十七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68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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