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完酒遇上交警查案例三 “顶包”型
案例三“顶包”型 202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与朋友余某、张某聚餐饮酒后,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濠西路酒驾检查卡点前约100米处停车,徐某从驾驶室换座至后排后,交警赶到车旁,三人下车接受检查。张某迎在最前面,交警询问谁是驾驶员,徐某手指向张某,交警向张某核实,张某默认并称喝了一瓶。三人被带至卡点准备接受吹气测试,交警再问谁是驾驶员,徐某称张某是驾驶员,张某承认。交警执行吹气检测前先在手机上查询了案涉车辆沿途轨迹及监控抓拍图像,一边查询一边继续询问谁是驾驶员,张某仍称自己是驾驶员,徐某称自己坐在后排。此时,交警查询到了清晰抓拍图像确认了驾驶员身份并警示三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张某先接受酒精吹气检测并测得数值为138mg/100ml,交警再次询问张某是否是驾驶员,其点头确认。交警接着对徐某进行吹气检测并测得数值为139mg/100ml,并现场宣布已经确定驾驶员身份。徐某遂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接受检查时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并由他人顶包,其行为构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被告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罪认罚,明知同车人喝酒仍指认其为驾驶员,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法官提示:顶包逃避行为完成后即便在现场重新承认,人民法院也可从重处理。 酒驾者被查获后出于畏惧心理短时间内未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经执法交警追问确认后及时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的,可以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对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情节不予认定。但是,酒驾者指认同车人为驾驶员,同车人亦予承认,酒驾者逃避检查的行为即告成立,执法交警通过技侦手段查明驾驶员真实身份乃至完成酒精吹气检测后,酒驾者即便在现场重新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人民法院也应对其逃避检查情节予以确认并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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