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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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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后缓刑适用率居高不下 警示预防作用有限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12-05-23    👁3989  

“不好意思,我今天带车了,不能喝酒。”

“带车啦?那就算了。”

公务应酬,朋友相聚,免不了要小酌几杯,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正式入刑后,这样的对话在酒肆间可能经常会听到。当然,总还是有些人抹不开面子,管不住自己的嘴,以至于铤而走险,最终被科以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至今已逾9个月,全国各地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那么,到底是些什么人还在醉驾?法律对敢于逾越“雷池”的人究竟有多大的震慑作用?醉驾案件又呈现出什么样的新特点?

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共办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驾案件27件27人,其中无固定工作人员25人。细心的办案检察官对这些醉驾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审视醉驾的样本。

A.醉驾众生相

醉驾摩托车 2011年5月28日晚上9点多钟,从外地来合肥打工的小龚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由于光线不太好,加之酒后感觉失控,开着摩托车在马路上逆行的小龚,行驶到某小区大门口时,突然撞到路边一堆石子上,当即人仰车翻,好在没有伤着别人。接到路人报警后迅速赶到的交警,闻到小龚一身酒味,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36.26mg/100ml。小龚随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在受伤治疗期间,小龚被警方取保候审。

刹车不及强“吻”前车 2011年7月6日晚上8点多钟,某公司老板张某酒后驾车回家,行至一交叉口时,刹车不及,跟前面一辆车“吻”上了。交警检测发现,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4.2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

连环碰撞 2011年10月6日傍晚,袁某在合肥市内醉酒驾车至一路口等红灯时,突然撞上前面一辆车,导致前面的车又撞了更前面的车。案发后经检测,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2.4mg/100ml。袁某后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无独有偶。2011年12月7日晚上8时许,在合肥阜阳路与沿河路交叉口附近,正在等红灯的孙先生突然感觉所驾车遭到一阵猛烈撞击,猝不及防的孙先生又撞上了前面刘先生驾驶的一辆小轿车。连环碰撞后,孙先生和刘先生立即下车查看,却闻到肇事车司机瞿某一身酒味。交警到现场后,立即对瞿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69.9mg/100ml。瞿某承认,当晚他宴请客户,喝了点酒。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瞿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紧急避让导致一死三伤 2011年9月1日凌晨6时许,驾车回家的小黄行至合肥市古井桥附近时加速变道,不想迎面驶来一辆车,小黄猛打方向盘紧急避让,结果将路边的4名晨练老人撞倒。后来,一名老人不治身亡,其余三人均为轻伤。警方调查发现,小黄醉驾是引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经检测,小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53.7mg/100ml。据小黄交代,他在一家娱乐场所上班,当日凌晨喝了一小瓶白酒。后来,小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审查起诉。

B.心存侥幸让他们深夜以身试法

一起起醉驾,一幕幕惊心;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据庐阳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在该院受理的27起醉驾案件中,仅2人有固定工作,无固定工作的有25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92.6%。该院醉驾案调查报告的主笔人、公诉科科长张琳说,这个数据反映出醉驾入刑确实对绝大多数公职人员以及有固定职业的人员产生了约束力,因为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后,就意味着要被开除公职、丢掉饭碗,或者被单位解聘,而没有固定职业或者说从事自由职业的驾驶人员,顾虑相对较小,因此涉案人数较多。

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在这27起醉驾案中,涉案人均为青壮年男性,年龄多为30岁以上,其中82%的肇事者年龄在30岁以上50岁以下。“中青年男性往往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自主意识强、行事胆大,在行为上亦表现得较为突出。”张琳告诉记者。

庐阳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还表明,醉驾者案发绝大多数都不是由于交警部门主动查获,而是来自于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举报。在上述27起案件中,仅有4件系交警巡查时发现,2件系醉驾者与人争吵后群众报警。

“通过他人报警发现的较多,而通过交警巡查发现的比例较低,某种程度上说明交警部门夜间的执法检查力度还是相对较弱。”张琳调查发现,27起案件中仅有1起发生在白天,其余均发生在夜间或凌晨,且主要集中在夜里10时以后。“涉案人员差不多都认为,夜深人静,车辆行人稀少,不会出事,也不会被发现。”张琳分析说。

既然都知道醉驾后会得不偿失,为什么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庐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唐迎弟说,他们在审查这些案件时就注意到,涉案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大多都抱有一种侥幸心理,且自我感觉良好。上文提到的龚某,就是在与亲朋聚餐后,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边的石子堆上,当场晕倒。“这说明酒驾人员的自我感觉并不准确,酒后驾车无疑害人害己,后患无穷。”唐迎弟说。

C.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过低,执法效果难如人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醉驾入刑确实对驾驶人员有“吓阻效应”,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较低、认定醉酒的标准不高等原因,加上一些地方存在执法弹性,导致实际的执法效果离公众的期望值尚有一定距离,其警示和预防作用就难免有限。

庐阳区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从对一般醉驾者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看,与醉驾入刑前相比,实际上呈一种弱化趋势。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前,对一般醉酒驾驶人员可处以行政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而依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人员因危险驾驶罪被立案后,公安机关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则判处拘役,其中大多适用缓刑。张琳介绍说,“我院办理的27起醉驾案,涉案危险驾驶人员案发后均被取保候审,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刑过低。”张琳分析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所以,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一般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而是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到了审判阶段,针对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因此就居高不下。

醉酒驾驶中认定醉酒的标准过低,也是影响执法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张琳介绍,目前我国对酒驾的认定标准依据的是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其中规定当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为饮酒驾驶,而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了解,瑞典的酒驾标准的起始点为大于或等于2mg/100ml,德国为大于或等于3mg/100ml,日本为大于或等于5mg/100ml,美国为大于或等于8mg/100ml。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国外对于饮酒后开车的处罚力度明显要高于我国。

此外,法律上的漏洞也让一些醉驾者有了逃避处罚的可乘之机。据唐迎弟介绍,一些醉驾者逃避处罚的花样繁多,最典型的是在造成事故后先离开现场,等到酒精完全挥发后再投案,而此时司法机关已无法确定其驾车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有专业人士认为,醉驾入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醉驾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但是,办案检察官认为,实践中醉驾事故一旦发生,害人害己,伤害不可挽回,若非特殊情况,仅以最高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以弥补损失,且震慑效果也有限,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应该与时俱进,对现有规定不断加以修订与完善,以“零容忍”的态度实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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